中證恒遠2號對沖陽光私募基金投資人:
我司作為中證恒遠2號對沖陽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按照《中證恒遠2號對沖陽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第(一)條之約定,根據業務需要,擬將本基金的托管外包費做出如下修改:
2、基金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率為年費率0.1%。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x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托管費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計提,按季支付。管理人在此授權托管人于下季度前十個交易日之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至托管人收費賬戶。若基金現金類財產不足支付托管費的,托管人有權在本基金托管賬戶或證券資金賬戶有資金時扣收,無須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管理人在執行交易決策時,需考慮費用支付對可用交易金額的影響。
3、基金的運營服務費
本基金的運營服務費率為年費率0.1%。在通常情況下,基金運營服務費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x年運營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運營服務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運營服務費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計提,按季支付。管理人在此授權托管人于下季度前十個交易日之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運營服務機構收費賬戶。若基金現金類財產不足支付運營服務費的,托管人有權在本基金托管賬戶或證券資金賬戶有資金時扣收,無須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管理人在執行交易決策時,需考慮費用支付對可用交易金額的影響。
本降費變更于2021年6月15日起生效。
北京中證恒遠投資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