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上市和CDR的若干意見已獲國務院批準
3月30日晚間,國務院官網披露,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
文件披露,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于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注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試點企業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本意見所稱紅籌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
關于試點方式,文件稱,試點企業可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實際,選擇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允許試點紅籌企業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托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境內注冊的試點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本意見所稱存托憑證,是指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的股票或存托憑證均應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集中登記存管、結算。試點企業募集的資金可以人民幣形式或購匯匯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試點企業募集資金的使用、存托憑證分紅派息等應符合我國外資、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照現行股票發行核準程序,核準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原則上依照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試點紅籌企業存托憑證發行申請。
試點企業在境內的股票或存托憑證相關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行為,均納入現行證券法規范范圍。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和本意見及相關規定實施監管,并與試點紅籌企業上市地等相關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管。